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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信息
*
审批事项: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事项编码
:
003591619N01000
*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0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
申请条件:
已通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且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时是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其他国家规定的减免情况,如属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予以免收等。
申请材料:
1、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编号:003591619N01000_01]
原件 3 申报人填写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编号:003591619N01000_02]
复印件 1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编号:003591619N01000_03]
复印件 1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4、 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筑证明文件 [编号:003591619N01000_04]
复印件 1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5、县级以上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文件及拟改造危房的房产证 [编号:003591619N01000_05]
复印件 1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6、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文件及受损民用建筑的房产证 [编号:003591619N01000_06]
复印件 1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办理流程:
1、对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到省人防办“结建”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收件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收件→收件后对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提出办理意见→中心负责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提出中心审核意见→办分管领导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后审批→主任办公会议应收到办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后集体审批完成→审批后由中心办结。对于准予许可的,受理窗口出具《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对于不予许可的,受理窗口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2、对于非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防办递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防办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收件,并在2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人防办审批→省人防办“结建”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收到各县、市、区人防办的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收件→中心负责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提出中心审核意见→办分管领导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后审批→主任办公会议应收到办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后集体审批完成→审批后由中心办结。对于准予许可的,受理窗口出具《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对于不予许可的,受理窗口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过程图释:
受理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签发
→
结束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元/㎡) 核5级 1200、1400、1600、2000; 核6级 1000、1200、1400、1800 依据 闽价[2003]房208号
受理部门:
省人防办
受理地址:
地址:福州市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一层 福建省人防办“结建”审批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0591-87328175
联系人:
黄霖强
监督投诉:
福建省人防办监察室 电话:0591-24944748
备注:
表格下载:
文档名称
文档实体
文档示例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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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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